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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莞中学章程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9-03 11:30:43   点击次数:

东莞市东莞中学章程



(2015年5月11日经东莞中学第十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2015年5月12日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通过,2015年6月10日经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自2015年6月11日起正式生效。)

序 言


东莞市东莞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最初名为东莞学堂,先后更名为东莞初级师范学堂、东莞中学堂、东莞县立中学校,1950年改名为东莞中学。历经几代人传承与创新,学校已经成为一所具有深厚历史底蕴的百年老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探索现代学校管理规律,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保障素质教育及“自主、和谐、共同发展”教育理念的全面实施,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东莞市东莞中学,英文全称为DONGGUAN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东莞市莞城区东正路62号,邮政编码为523005;官方网址为:http://www.dgzx.net,注册域名为http://www.dgzx.net,新浪微博名称为“东莞中学”,微信公众号名为“东莞中学”。
第二条   学校为东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东莞市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三年学制的普通高中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具有东莞市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及符合东莞市相关条件的学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56个班级,学生人数约2700人。
第四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对每一位学生的终身发展负责”。陶冶学生的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的健全人格,张扬学生的个性,发展学生的特长,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思想基础、能力基础、情感基础、生活基础。
学校办学理念为“自主、和谐、共同发展”,在办学中充分尊重师生的生命主体意识,在课程设置、文化建设等方面为学生个性、思想和创造力的发展搭建广阔的平台。
学校办学特色为“教育生态平衡”,用生态平衡的观点理解、认识教育,致力于营造宽松、和谐的校园环境,把理解、尊重、宽容、开明、科学、智慧、前瞻的教育精神渗透到教育的全过程,使我们的教育既顺乎天性,又有适度规范,既全面发展,又充分尊重生命个体的自主选择。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办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能与世界先进教育对话的国内一流的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优良传统是“追求真理,思考人生,报效祖国,服务社会”。
第八条   学校的教风是“严、勤、细、实”。学校的学风是“遵师守纪、勤学苦练”。
第九条   学校从学生实际出发,广泛开展受学生欢迎的文化活动,如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毕业典礼、朝阳读书活动、学子讲堂、校友讲座等活动,成立文学社、广播站、电视台、动漫社、棋社、话剧社、舞蹈队等社团和各种课外兴趣小组,将歌剧、交响乐、芭蕾舞等高雅艺术引进校园。校报为《莞中通讯》,校庆纪念日为11月10日。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东莞市东莞中学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员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东莞市东莞中学委员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依靠中共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规章制度的设置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年12月份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办公室负责信息、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做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管理好学校的公章,做好行政会议记录。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
(二)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导处设主任、副主任共3名。
(三)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宣传和宿舍管理工作,包括班主任队伍建设、班级的常规管理、心理辅导室管理、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考勤管理等。德育处设副主任2名。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医务室的管理,负责学校财务工作,负责校舍及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负责学校公用车辆的管理,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总务处设主任或副主任1名。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在学校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召集并主持的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后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校史馆,重视保护学校历史遗存物证,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师生代表参与监督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人员的职责;食堂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总务处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建立一岗双责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落实放假前十分钟安全教育制度和校门出入管理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教育管理、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学科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学科组长负责组织科组教师定期开展集体教学研究,组织科组教师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学科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下级行政、年级组长、班主任是实施德育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学校志愿服务队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志愿服务,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每个教学班设立班主任。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积极管理班级事务,营造良好的班级环境和班级文化,并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内社团应在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为社团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与场地,支持社团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检查与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社团给予批评直至撤消。
学生参加校内相关社团,以自愿为原则,自觉遵守社团管理规定。
各学生社团要依据本章程制定本社团的章程。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学管理。
(一)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导处主任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领导和管理教学、教改和科研上。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常规管理,加强教学和科研质量管理,高标准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的质量。重视科研促教,推进教学研究,积极参与课程、教材、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形式等的改革试验,推广教育科研成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学科组是实施课程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开展教学研究的基层单位。学科组长和教师都必须按学校的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完成教学任务。
(三)学校聘请校外辅导员,不定期邀请国内外的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对师生进行国防、国情、安全、环保、时政、科学等方面的教育。
(四)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教师用书、教材的征订实行统一管理,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选择教材。订教辅资料要向科组长申请,科组长审核,教导处批准,图书馆联系订购,总务处结算。
(五)按学校规定控制好学生各学科作业量和测验考试次数,避免学生因课业负担过重而影响全面素质发展。
(六)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东莞市教育局报批。未经上级或校长批准,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要求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七)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
(八)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打造“高效、多元、共享智慧”的课堂。“高效”,强调效率意识,在教学的规划、设计和组织等各个环节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接受能力,对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进行挖掘和探索。教师尽可能运用和调动各种帮助学生学习的因素,高效地实现教学目标。同时引导学生研究自己的学习特点,掌握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更加高效地完成课内课外的学习任务。“多元”,包括对不同教学风格、兴趣特长及个性的认同包容。鼓励教师展现各自的人格魅力,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营造各具特色的课堂氛围。教师尊重学生的能力和个性差异,兼顾学生不同的发展方向,帮助学生培养多种兴趣特长。倡导多元的教学理念,实质上是倡导民主与和谐的理念,彰显人文关怀。“共享智慧”是在教学中努力追求的境界。智慧的生成是一个互动合作的过程,致力于营造教师之间、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相互学习、教学相长、和谐发展的课堂氛围。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组织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
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心理健康教育纳入课表,由班主任和专职教师配合实施教学,学校定期检查教案和课件等教学资料;通过校园广播台、宣传橱窗、校刊等途径进行心理健康基础知识宣传教育;由专职教师分批对学生进行青春期心理专题讲座,提高学生应对能力。全面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收集基本信息并做好隐私保密工作,时常关注学生心理状况并加强心理辅导。
第四十条   学校重视信息技术教育,每学年制定信息技术教育工作计划;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信息技术教育的管理和应用水平;加强信息技术教育教学资源管理应用建设,定期进行检查评比,为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建立信息技术教育设备维护、资源建设、应用资料档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教育资源,开展学生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热爱科学的兴趣,大胆积极探索的精神。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校文化活动,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每学年定期举行“艺术节”、“体育节”、“校友报告会”、“高三成人礼”、“科技节”、“麦田计划活动”、“高三毕业典礼”。不定期举行“朝阳读书活动”、“莞中学子讲堂”等精品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科学、务实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实现专业特色和学术成长。
学校确立“为教师专业发展服务、为教育教学实践服务”的理念,实施“科研立教、科研名师、科研兴校”策略,规范教科研工作。
学校构建“教导处统领负责,教科室业务指导,学科组组织实施,教师全员参与”的学校教育科研网络,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条例,实行教师教育科研奖励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通过全市中考录取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学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学籍核对工作。规范招生、转学、休学、退学、借读等程序。按规定颁发学生毕业证书。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对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核拨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如有任何单位、个人侵占、私分、挪用学校财产,学校将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七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应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七十六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靠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莞城街道办,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将每年10月第三个星期六定为东莞中学校友日,在每年的这一天举办以高中毕业逢十周年为主体的值年校友(含该届初中校友)返校举行纪念活动。
第八十一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十二条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国际化。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或校长的委托人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七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